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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手册
作者:加拿大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无忧更新:2005-3-2

11,331    15,086
日本                       9,332       11,382    8,239     8,364
其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    4,073         4,196       7,321       7,730
其它国家                     15,294      20,101     19,600    20,332
总计                        217,854      253,536   202,807   225,251
单位为百万元加币。 二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国、加拿大与墨西哥三国间的协定,其目标是减少贸易障碍,从而增加三国的就业和产量。1993年8月加、墨两国通过了该协定,同年十一月,该协议也在美国得到通过。
  这一协定将全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内的三个经济实体联合在一起,在其后十年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障碍。为了保证贸易协定的通过,三国都同意签署有关劳工和环保的附加协定,以防止一些公司钻这方面的漏洞。
  许多加拿大人担心,与墨西哥的自由贸易将导致加拿大公司利用墨西哥的低工资,增加加拿大的失业。但经济贸易理论指出,尽管一些低工资的工作将会因此而失去,不过能利用其相对优势专业来生产产品和服务的国家终究将会获利。
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贸易障碍的降低将提高生产率,扩大工厂规模,延长征税周期。加拿大也因此得以更加容易地进入1亿人口的额外市场。
  虽然加、墨两国间的关税极低,但是两国之间的贸易目前仍然很少。1995年,加拿大对墨西哥的出口增加了5%,进口增加了18%。向墨西哥的出口商品大约为十亿元加币,由墨西哥出口的约为45亿元加币。
自1994年以来,美、加、墨三国的国民总产值大约为七万亿元加币。预计到2003年,三国之间对贸易和投资的多数限制都将取消。

7 加拿大文化
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的民族组成是多元化的结构。世界上每一个主要的民族,你都可以在加拿大找到。加拿大最早的土著居民是因纽特人和印第安人。因纽特人北部的一支土著民族即爱斯基摩人,其祖先始居亚洲大陆。现存的加拿大因纽特人分布在马更些河口三角洲、西北地区沿海、北极岛屿、哈得逊湾等广大地区,以渔猎为生。“因纽特”意即“唯一的人”。印第安人的得名来源于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之初时的误解。印第安人现主要居住在加拿大境内的2200个保留地,也有一部分进入各个城市,散居各处。历史上,有一部分印第安人的祖先与英殖民政府及以后的加拿大政府签定过出让领地而得到赔偿的条约,这一部分印第安人被称为“有条约地位的印第安人”。那些没有签约的,就被称为“无条约地位的印第安人”,因为没有赔偿,所以不与前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多散居在偏远地区。
  从17世纪起,欧洲人开始移入加拿大。英国人战胜法国人后,取得统治加拿大的权利,但允许法国人居住的地区(主要在魁北克)保留法国的民族文化、语言及宗教(天主教)。今天的魁北克仍保留着浓郁的法兰西风韵。英法冲突的历史及政治稳定的要求使得加拿大成为英语、法语兼重的国家,甚至在魁北克省,法语基本上成为唯一的官方语言。法国人与印第安人的混血儿被称为梅蒂人,现在这个词的意义已扩展至指白人与印第安人所生的子女。加拿大现有梅蒂人约六万,与印第安人不完全相同,可随父或随母居住在保留地内。由于早期40%为英人后裔,约27%为法人后裔,1%,剩下约32%的人口是来自其他各国的移民。
  近年来亚洲移民大量移民加拿大,其中从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来的华人达100万左右,集中居住在安大略省的多伦多(40万人),魁北克省的蒙特利尔(15万人)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温哥华(25万人)。随着大批华裔移民涌向加拿大,唐人街的舞狮、端午节的龙舟也成为加拿大的民族风景之一。
  加拿大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移民国家,移民占全国人口的99%。各地移民为加拿大带来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气息,形成了多元文化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各民族独特的艺术表现方式和特征相互影响,带来了加拿大文化事业的兴旺蓬勃。与美利坚文化不同,加拿大各民族的独特文化并存互行,共同发展繁荣。不同民族文化背景的社区、团体为保持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而举办的活动不仅会受到社会的尊敬,而且还会得到政府的支持。例如华人区的中文补习班可得到政府文化基金的补贴。
加拿大民族、种族成份的多样化带来了文化的丰富多样性,不同民族、种族、文化和睦共处的多元化特色成为加拿大与其他移民国家最显著的区别性标志。这种被加拿大政府和人民引以为荣的特殊文化环境,也成为吸引新移民的重要因素。

8 加拿****律
【法律体系】
  一 法律传统
  加拿大的法律主要来自不同的法律传统:即习惯法和民法。
  英格兰的习惯法制度经过以往数个世纪的发展,构成了今天加拿大九个省份及两个领地的法律的基础。这套制度的规则基础是根据过去多年来不断发展,并且随着形势而改变的判案先例、司法决定和习惯做法。
  魁北克省的民法则属于大陆法系,是以法兰西制度为基础,该制度的来源可追溯到拜占庭时期吉士提安皇帝的法律规则。法兰西的民法相当广泛地罗列了法律原则 ,对案例的依赖程度低于习惯法。1994年1月1日对民法作了大量修订,主要的用意是要使之符合现代生活。但在公共法律方面,习惯法的原则既适用于其它省份,也适用于魁北克省。
  随着时代的发展,习惯法传统的魁北克民法均发展出各自的特点,以适应加拿大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政府可以订立新法或废除旧法。国会或省议会可以通过立法,取代对同一规定的有冲突的习惯法。
  有些省份设立了法律改革委员会,专门对习惯法和新立法的修正、现代化和改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在制订新的立法时,政府和立法人员都有要受加拿大宪法的约束。在加拿大,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政府的性质,选举的方式,每个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联邦与省政府的立法权力。
  二 刑法
  刑法是公共法中的一个部分 ,专门针对刑事犯罪及其相应的惩罚。刑事罪基本定义就是一项反社会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因此法律规定要对之予以惩罚。
  加拿大刑事法是建立在英国刑事法基础上的,这套制度最先是由习惯和习惯法构成,其后经过几代法官的阐述而不断扩大。
  根据1867年的宪法,加拿大的国会对刑事法有唯一的立法权。这一权力包括规定刑事法中的程序,但不包括规定刑事法庭的组成。各省可以对执法进行立法,包括省法庭的组织,维持和构成。加拿大的国会也可以设立法庭,以便更好地执行加拿大的法律。
  在加拿大联邦成立初期,每个殖民地都有其各自的刑事法。1869年,为了建立一个适用于全国的制度,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条例,专门针对一些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审判程序,其中最突出的是《刑事罪程序条例》,其它的条例则涉及对犯罪行为的速决裁判和即时裁判,法官的权力和司法权,以及对待青少年罪犯的程序。
  (一)《刑典》
  1.《刑典》的产生
  1892年,加拿大的总检察长汤普森爵士提出了“刑法案”。这一法案的基础是1880年的《英国草案法典》。这上法案后来被批准,正式生效。该法案的目的是为加拿大大多数的刑法制订出规定。当时的刑法包括《刑典》,各项联邦立法与及各省所保留的习惯法。
  2.新的《刑典》
  1947年成立的修订《刑典》皇家委员会在1954年提出了新的《刑典》。刑法中的大部分均不在新《刑典》之内(例如证据法、毒品控制法等)。新《刑典》主要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并特别针对违反公共秩序罪、违反热潮罪、性及道德罪、财产罪、欺诈性交易和阴谋罪等制订了一些规定。另一部分则是关于程序和惩罚的规定。在以后的四十年中,许多新修订案相继出现,涉及问题包括猥亵罪、种族灭绝罪、公开煽动仇恨罪、侵犯私人隐私罪、窃听通讯罪、劫持罪和危及飞机安全罪、赌博和彩票罪、酒醉驾车罪、儿童绑架罪和性攻击罪。
  (二)最近的《刑典》修正案
  1. 1993年的修正案
  1993年8月1日生效的C-109法案主要是针对电子监视。它的规定为警察和执法人员窃听、监视和其它侦察手段提供了基础。新法案亦对移动电话的窃听做了规定。新法案一方面使警察必要时可以使用电子侦察手段,另一方面又保护了个人的隐私权。
  1993年月1日生效的C-126 法案旨在更好地对付针对妇女的暴力,家庭暴力及虐待儿童等问题。新的修正法案包括:制定反跟踪法(又称刑事骚扰罪);允许法官禁止性犯罪分子进入公园、游泳区域、学校或操场,或出任受儿童免受性剥削和侵害。该法案规定,儿童色情物品包括:年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性行为电影、录相带或其它视觉作品。法案禁止拥有、制作或销售这类色情物品。
  2. 1994年的修正案
  1994年6月提出的C-37法案是对《青少年罪犯法》和《刑典》的修正。该法案第一部分建议加重对青少年谋杀罪犯的惩罚;改变对16岁和17岁重案罪犯的审判过程;允许警局之间,校委会官员及有关机构之间交流青少年罪犯的资料;允许少年法庭向其安全受威胁的公众人士透露青少年罪犯的身份;对于非暴力的青少年罪犯,减少牢狱判罪,鼓励更多的正面的社区服务教育。
  1994年6月15日,C-42法案被提交国会。该法案对《刑典》和其它有关法令做出100多条修正案,旨在使法律和执法现代化。
  3. 1995年的修正案
  1995年2月24日提出C-72法案是针对自我毒品麻醉而订的。该法案对《刑典》的修正使得自我麻醉无法成为暴力犯罪的辩辞,例如性攻击或攻击罪。法案订立了一项加拿大人必须彼此遵守的“约束标准”;凡因过度麻醉而对自己行为失控,或不知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人均属犯罪,并且是刑事过失罪。这一法案防止了罪犯使用极度麻醉作为辩护的理由。
  1995年7月13日生效的C-104案是关于脱氧核糖核酸证据的收集。法官可以允许警察在刑事调查是索取DNA证据。在现代科技生活中,这是一个极为强有力的刑侦工具,它已帮助了数名无辜的“罪犯”在被囚十多年后借DNA 的力量被证明无罪,同时也将使控方成功地被控告定罪。
  4. 1996年的修正案
  1996年4月19日提出的C-27法案主要对雏妓,雏妓旅游业,刑事骚扰罪,和女性生殖器割礼做出了规定。
  1996年5月30日提出的C-41法案意在改善儿童的抚养制度。
  1996年6月11日提出的C-45法案主要对《刑典》第745条做了重大修改,该条主要是有关谋杀罪犯的假释规定。首先新法规定罪犯将不会自动获得假释听证;其次,多重谋杀或系列谋杀罪犯将无权获得假释。最后,假释陪审团必须表决一致同意,犯人才可以获得假释。而目前的刑法仅要求三分之二的多数。
  1996年6月20日生效的《加拿大人权条例修正案》禁止性别歧视。
  1996年6月12日提出的C-46法案建议对于性攻击、儿童性犯罪案、****案、卖淫案、猥亵行为案及****案等各类案件中的个人申诉或作证档案,应限制接触。新法案建议,被告的律师只有在非常具体和受限制的条件下,才允许接触原告的个人档案。这些档案包括医疗、治疗、咨询、心理、儿童援助协会、学校、就业及个人日记薄记录。
【公民权利】
  加拿大这一民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通过多种方式得到保障。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宪法对公民的保障也是最全面的。自然司法和法庭程序保证了公正的审判。省政府都在其各自的控制范围内保障了个人权利。最后,国会及省议会的各项条例均在某一方面保护了公民的权利。
  一 国际承诺
  加拿大的人权义务部分来自她在联合国的会籍,部分来自她对各项国际协定的参与。加拿大已经参加了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其中之一允许公民直接向联合国提出申诉。这是最新的公民权利,它是在结束迫害和制订政府行为的国际准则方向走过了漫长的道路而得到的。
  加拿大国务秘书部人权理事会负责向联合国提交加拿大人权状况的报告,并回答联合国有关加拿大人权的问题。人权理事会的职责还包括:
  1. 改善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民权的理解和使用;
  2. 促进更好的人权政策及其研究、教育、宣传和训练;
  3. 促进负责联邦与省负责人权政策的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
  二 省级人权规定
  立法中所保护的个人权利中,最基本的方面是商业、住宿和就业。由于这些均属省管司法的范围,它们大多涉及财产权或“地方及私人性质的事情”,而多数立法都是省政府的。
  加拿大第一部有关人权的规定是1947年沙斯卡曲湾省通过的《权利法案》。在西部地区,由于东方人种在就业和住房方面所得到的待遇极差,因此人权在该地区是一个尤其重要的问题。此后,各省份及领地亦相继跟进,分别订立了各种规定。
  虽然各省立法的措辞或涵盖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但所有的条例都有是针对同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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